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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施工务必保护燃气管道设施!

发布时间:2024-04-12 作者:admin

春回大地、万物复苏。此时城市进入了建设高峰期,然而近年来,第三方施工造成燃气管道泄漏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防范燃气*事故,施工前各单位务必注意: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严禁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严禁影响燃气设施*。

(六)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其他危及燃气设施*的活动。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天然气是通过埋地或架空管道,输送到千家万户的,这些燃气管道是否能*稳定运行,是此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城市建设者的第三方施工,我们该如何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呢?

1、注意燃气警示标志

看到燃气警示标志,代表着附近有燃气管道设施,凡在燃气管道设施附近进行路面施工或地下开挖的、务必提前告知燃气公司,双方协商确认燃气管道*后,方可施工。

2、与燃气管道保持*距离

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严禁施工,那么,各类压力级别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是多少呢?

中压和低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3米范围内的区域;

次高压输配管道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

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8米范围内的区域。

3、谨慎施工,确认燃气管道*后方可施工

在不明确天然气管线位置或在燃气*保护范围内严禁使用大型机械开挖施工。未经燃气公司确认同意,不得施工;发生意外或事故的,施工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燃气管道设施附近不得堆放杂物和易燃物

5、天然气管道设施上方及*保护范围内严禁建设房屋、仓库、厂房等建(构)筑物

如何规范施工,预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实需要在天然气管线周围动土、打渗水井、建筑施工及其他施工前,请及时与燃气公司取得联系,燃气公司派技术人员进行*保护指导,并指明管线设施位置和具体施工要求,以*你方施工的顺利进行,*天然气管道的*运行。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天然气管线附近施工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天然气泄漏、天然气燃爆和周围环境有异常声响时,存在较大*隐患的,为了*,请立即报告。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活动;

(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十一)盗用燃气;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盗用燃气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管道*的行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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